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9:00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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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督局、工商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保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批发商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涉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化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生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要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为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做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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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1]6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试点县,并于今年7月初将分县试点方案、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措施等情况联合上报三部委。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加快推进“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月底前将2011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报三部委。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 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各部门集中公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主要是集中公开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国内外投资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及与之相关的前、后置审批事项;集中公开办理进驻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审批、审核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
  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告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中心实行“六公开”制度。每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必须在办事大厅公开。申办人可以通过阅读服务指南、观看大屏幕滚动显示屏、查询多媒体电脑触摸屏、索取项目服务告知单及访问政府网站等方式,掌握审批信息。


  第六条 中心实行“五项办理”制度。即时办理制度:可以当场审批的应即来即办;承诺办理制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向申办人做出时限承诺;联合办理制度: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规定的窗口受理,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上报办理制度:需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并负责全程办理;退办答复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应批准的审批事项,应书面告知申办人退办理由,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申办人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供必备的申报材料及按规定交纳费用,就应在窗口当场办结或得到承诺受理,并可按期到窗口领取办结批件。


  第八条 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费必须通过专门收费窗口集中收取、集中结算、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中心实行公开集中行政审批制度。凡不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十条 中心实行监察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负责对有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或审批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西宁市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各项行政审批的完成以加盖统一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法定办结,审批专用章按《西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前置审批的,实施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应一次性完成审核、勘验等程序。联合审批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重大联合审批项目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召集。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参加联合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视为自动认可,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该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承诺制度。凡确定为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凡承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申办人按照服务指南及说明提供审批要件后,即视为要件报送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各类审批要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字。凡经过签字认可的要件出现丢失、损毁等事件,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中心管理办公室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制度。所有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西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服务、协调、监督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软件、文件装封、信息保密、签字制度各审批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定,在审批、收费、考勤、考核、安全、卫生、档案、廉政、过错追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依法管理机制,并按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派驻行政机关或中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中心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