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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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1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心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金融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
第四条 凡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 理 原 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坟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调配、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根据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建设银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我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经济、会计、工程、统计、研究、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等。
第八条 主要专业技术岗位
1.经济专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云南省 贷款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信贷计划、资金和贷款项目管理、建筑经济管理、筹资储蓄管理、投资信息调查、项目经济评估、业务制度建设和管理、资料综合、外汇存贷款结算管理、证券市场业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科技干部管理、教育管理等。
2.会计专业:建设银行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储蓄会计、机关行政经费会计、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和结算等。
审计心业(暂时靠用会计专业):财政信贷审计、财务会计审计、储蓄业务审计、国际业务审计、审计综合和统计等。
3.工程技术专业、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项目技术评估、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投资信息调查、电子计算机应用开发和管理等。
4.科学研究、投资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等。
5.统计专业: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统计。
档案、教学、翻译、编辑出版、图书资料、卫生等专业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评审组织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评定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发给总行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按照建设银行行政干部管理权限,哪一级管理的人员,由哪一级聘任。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由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前,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双方可签订聘约,聘约上要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及其它有关事项。被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或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为周期。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聘任期满之前三个月内,行政领导根据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决定其续聘、低聘、解聘并通知本人。对续聘人员,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对低聘人员,按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对解聘人员,按工作需要调做其它工作,享受新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根据其政治表现、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拟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岗位,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行政领导确需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等情况,以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十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依据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进行。各行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报总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调 配 和 流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和配备,应严格按照定岗定编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从建设银行以外单位调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专业对口,经过调入岗位工作一年时间的实践考察,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才能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调出建设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聘任期内在建设银行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促进人才流动和金融事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和老、少、边、穷地区合理流动。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职数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适合自己情况的单位去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有创造发明,进行重要的技术革新,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完成重点科研课题,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金融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在培养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达到破格晋升标准的专业人员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并给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工作及本单位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认识改正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由相应的评委会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 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 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 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 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型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 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位进行考核。
2.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范 围
第七条 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务的)。
第八条 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思想品德。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团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主要看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献。
3.业务能力。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能力。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各级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员4-6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核小组由7-11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6-10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0及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单位行政领导担任;组员4-6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 考 核 办 法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由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面总结(述职报告)。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小组派员参加。地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人员)对其进行评价。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评因素的加权系数。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的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三种测评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凡综合得分在100-90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9-75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74-60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称职者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七条 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一步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 提交资料。被考核对象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 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入登记表。
第四步 组织考核。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一:建设银行高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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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4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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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思想好┃ 政治思想较┃ 政治思想一┃ 任期内有下
┃、有很强的事业┃好,有较强的事┃般、有一定的事┃列情况之一者:
思 ┃心和良好的职业┃业心和较好的职┃业心和职业道德┃ 1.思想品
┃道德,工作极为┃业道德,工作较┃、工作作风一般┃德较差,违反职
┃认真负责,作风┃认真负责,作风┃、团结协助精神┃业纪律、给银行
┃民主、严谨,团┃民主、严谨,团┃一般。 ┃信誉造成损害或
想 ┃结协作精神好。┃结协作精神较好┃ 一般能关心┃因犯政纪错误受
┃ 关心时事政┃。 ┃时事政治,执行┃到通报批评的。
┃治、认真执行党┃ 比较关心时┃党的方针政策,┃ 2.不服从
┃的方针、政策,┃事政治,比较自┃无违法乱纪行为┃组织调动和安
品 ┃思想上、行动上┃觉的执行党的方┃。 ┃排,给工作带来
┃和党中央保持一┃针、政策、遵纪┃ ┃严重影响的。
┃致。 ┃地守法。 ┃ ┃ 3.协作精
┃ ┃ ┃ ┃神差、经常搞内
德 ┃ ┃ ┃ ┃耗、经常闹不团
┃ ┃ ┃ ┃结的。
┃ ┃ ┃ ┃ 4.工作责
┃ ┃ ┃ ┃任心和事业心不
┃ ┃ ┃ ┃强造成重大责任
┃ ┃ ┃ ┃事故或决策失误
┃ ┃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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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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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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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过重大┃ 取得过较大┃ 取得过一般┃ 没有全面履
工 ┃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在┃的工作成果,有┃行岗位职责,主
┃工作成果的推广┃工作成果的推广┃一定的经济效益┃管和分管的业务
┃运用中取得重大┃运用中有较高的┃,一般能履行岗┃技术工作存在
作 ┃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位职责,并能解┃的问题较多,
┃,在专业工作岗┃,在专业工作岗┃决业务技术工作┃工作质量发生
┃位上有独创的管┃位上取得较大的┃中一般问题,未┃过较大的差错
成 ┃理办法,在工作┃成绩、并在工作┃出现工作方面的┃。
┃决策中起关键作┃决策中起主要作┃大的差错。 ┃
┃用,能很好地履┃用。能较好的履┃ ┃
绩 ┃行岗位职责,解┃行岗位职责,较┃ ┃
┃决和处理过业务┃好地解决和处理┃ ┃
┃技术的重大问题┃本岗位中的技术┃ ┃
┃。 ┃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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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组织和┃ 能指导和组┃ 具有一般的┃ 有下列情
┃领导本专业的一┃织地(市)级本┃实践经验、能较┃况之一者:
业 ┃个地区或一个系┃专业某一系统工┃好地履行岗位职┃ 1.全面履
┃统业务技术工作┃作,大中型项目┃责,能解决一般┃行岗位职责有
┃的实际能力。善┃的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技术问题┃困难,难于指
务 ┃于把党和国家的┃、并能组织科研┃,并能按期完成┃导中级师开展
┃方针 、政策与┃、行业中较大项┃任务。具有一般┃工作和科研。
┃本专业工作实践┃目的实施,有较┃的操作能力。 ┃ 2.在本专
能 ┃相结合、适时解┃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业务技术工
┃决工作中的重大┃,能解决复杂的┃ ┃作决策时,有
┃问题,并能组织┃问题,有较强的┃ ┃过较大的失误
力 ┃重大科研、建设┃操作能力。 ┃ ┃,产生较坏的
┃项目工作的实施┃ ┃ ┃影响。
┃,经验丰富、有┃ ┃ ┃
┃很强的操作能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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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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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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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终保持明┃ 工作学习热┃ 在工作和学┃ 对业务技
工 ┃确的奋斗目标和┃表较高,有进取┃习中也积极进 ┃术安居现状、
作 ┃旺盛的工作热 ┃心、安心本职工┃取,但对自己的┃不求上进、缺
态 ┃情、积极进取、┃作,能在工作学┃本职工作却钻研┃乏工作干劲和
度 ┃热爱本职工作,┃习上下功夫。 ┃不够。 ┃责任心,本职
┃刻苦钻研业务 ┃ ┃ ┃工作完成较差
┃技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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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有主┃ 工作有见解┃ 对本专业的┃ 满足于工
创 ┃见、有创新、知┃,不满足已取得┃晃窦际工作能 ┃作现状,缺乏
┃知更新能力强,┃的工作成果,对┃提出改进意见,┃创新和开拓精
新 ┃总是能用新的意┃工作能提出新的┃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识、新的观点冲┃研究课题或有价┃神。 ┃
能 ┃击或取代旧的东┃值的建设性建议┃ ┃
┃西,能开创本职┃,敢于面对困难┃ ┃
力 ┃工作新局面,有┃,开动脑筋,能┃ ┃
┃创新意识。 ┃打开工作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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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丰富的┃ 具有本专业┃ 具有本专业┃
学 ┃专业理论知识,┃技术的系统专业┃一般的专业理论┃
┃并熟练掌握一门┃知识和相当的技┃知识和业务知 ┃
┃以上外语,能掌┃术水平,并能熟┃识,并懂一门外┃
识 ┃本管理的科学方┃外语,熟练本专┃语,了解本专业┃
┃法及其发展趋势┃业技术方面的有┃业务技术一个方┃
┃,有较高的政策┃关方针、政策和┃面的基本方法,┃
水 ┃水平和丰富的实┃规定,并能订制┃对本专业业务技┃
┃践经验,提出过┃专业业务技术工┃术的发展能提出┃
┃有价值的政策性┃作一个方面的规┃一定建议。 ┃
┃建议,在学术上┃章制度,是本单┃ ┃(不设此档)
平 ┃有独创的见解,┃位的业务骨干,┃ ┃
┃精通业务技术,┃参加制订本专业┃ ┃
┃是本单位专业工┃的科技发展规划┃ ┃
┃作带头人,具有┃。具有较丰富的┃ ┃
┃所从事管理领域┃实践经验,对所┃ ┃
┃的较广博的科技┃从事的工作提出┃ ┃
┃知识,制订过本┃过有价值的建议┃ ┃
┃专业的科技发展┃。 ┃ ┃
┃规划并提出过重┃ ┃ ┃
┃要见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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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记┃100-86分┃85-70分 ┃69-50分 ┃ 5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 提出过高水┃ 提出过中等┃ 撰写过质量┃ 完成过一
论 ┃平的研究报告、┃水平的研究报 ┃较好的业务工作┃般的工作计划
┃学术论文、译著┃告、学术论文、┃规划、调查报告┃、工作总结。
文 ┃或总结、调研报┃译著或总结、调┃、合化建议,被┃
┃等等,并在省、┃查报告等,并在┃省行采纳。 ┃
著 ┃部级以上刊物发┃地、市级学术会┃ ┃
┃表,或由省级以┃上宣读或地市级┃ ┃
作 ┃上出版社出版。┃刊物上发表。编┃ ┃
┃ ┃与过中专、干训┃ ┃
┃ ┃教材,并由省分┃ ┃
┃ ┃行组织印刷、发┃ ┃
┃ ┃行。 ┃ ┃
━━━┻━━━━━━━┻━━━━━━━┻━━━━━━━┻━━━━━━

附二:建设银行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试行标准
━━━┳━━━━━━━┳━━━━━━━┳━━━━━━━┳━━━━━━━
记┃100-90分┃89-75分 ┃74-60分 ┃ 60分以下
档分┃ ┃ ┃ ┃
测 次 ┃ ┃ ┃ ┃
评 标┃ ┃ ┃ ┃
项准┃ ┃ ┃ ┃
目┃ ┃ ┃ ┃
━━━╋━━━━━━━╋━━━━━━━╋━━━━━━━╋━━━━━━━
思 ┃ ┃ ┃ ┃
想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品 ┃ ┃ ┃ ┃
德 ┃ ┃ ┃ ┃
━━━╋━━━━━━━╋━━━━━━━╋━━━━━━━╋━━━━━━
┃ 出色完成岗┃ 较出色地完┃ 基本上完成┃ 履行岗位
工 ┃位职责范围内的┃成岗位职责范围┃了岗位职责范围┃职责较差,在
┃各项工作,在业┃内的各项工作,┃内的各项工作,┃处理业务技术
作 ┃务技术管理中有┃在业务技术管理┃业务技术管理方┃问题时差错较
┃一套严谨的工作┃中有一套较严谨┃法一般化。 ┃多。
成 ┃方法,并取得显┃的工作方法,并┃ ┃
┃著的成绩,主管┃取得较大成绩。┃ ┃
绩 ┃和分管的专业技┃ ┃ ┃
┃术工作在本单位┃ ┃ ┃
┃本地区或省行系┃ ┃ ┃
┃统,总行系统位┃ ┃ ┃
┃于前列。 ┃ ┃ ┃
━━━╋━━━━━━━╋━━━━━━━╋━━━━━━━╋━━━━━━
┃ 具有独立解┃ 具有能独立┃ 具有解决本┃ 全面履行
┃决本专业较复杂┃解决本专业某一┃专业一般业务技┃岗位职责有困
业 ┃的业务技术问题┃方面的较复杂的┃术问题的能力,┃难,日常业务
┃的能力,实践经┃业务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一般,┃技术工作差错
务 ┃验丰富,能承 ┃能力,有一定的┃在业务主管的具┃较多。操作能
┃担一个单位或管┃实践经验,基本┃体指导下,能担┃力较差。在处
能 ┃理一个地区、一┃上能承担一个单┃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专业业务技
┃个部门、一个系┃位或管理一个地┃理一个地区、一┃术问题曾有过
力 ┃统的本专业某一┃区、一个部门、┃个系统的本专业┃大的差错,影
┃方面的业务技术┃一个系统的本专┃技术工作,操作┃响较坏。
┃工作,操作能力┃业某一方面的业┃能力一般。 ┃
┃强。 ┃务技术工作,操┃ ┃
┃ ┃作能力较强。 ┃ ┃
━━━╋━━━━━━━╋━━━━━━━╋━━━━━━━╋━━━━━━
工 ┃ ┃ ┃ ┃
作 ┃(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同高级师的)
态 ┃ ┃ ┃ ┃
度 ┃ ┃ ┃ ┃
━━━╋━━━━━━━╋━━━━━━━╋━━━━━━━╋━━━━━━
创 ┃ 工作有主见,┃ 刻苦钻研业┃ 能根据实际┃ 满足于工
┃点子多,对开拓┃务技术,对本专┃情况,积极认真┃作现状,缺乏
新 ┃本专业工作新局┃业技术工作能不┃地采用上级业务┃创新精神,接
┃面能提出有价值┃断提出改进意见┃主管部门推广的┃受新事物能力
能 ┃的建议,对工作┃。 ┃新技术、新标准┃较差。
┃程序和方法能不┃ ┃、新制度,接受┃
力 ┃断更新。 ┃ ┃新生事物的能力┃
┃ ┃ ┃较强。 ┃
━━━┻━━━━━━━┻━━━━━━━┻━━━━━━━┻━━━━━━
━━━┳━━━━━━━┳━━━━━━━┳━━━━━━━┳━━━━━━━
┃ 系统掌握和┃ 较系统地掌┃ 写过一般水┃ 写作能力
┃运用本专业的基┃据和运用本专业┃平的工作计划、┃较差,写出的
学 ┃础理论和业务知┃的专业理论和业┃总结、调查报告┃工作报告、计
┃识,掌握并能正┃务知识,熟悉并┃、年度财务报表┃划、总结、报
识 ┃确执行有关专业┃能较正确执行有┃分析、统计报表┃表分析质量较
┃业务技术工作的┃关专业业务技术┃分析。 ┃差。
水 ┃方针、政策、法┃工作的方针、政┃ ┃
┃规、制度。业务┃策、法规和制度┃ ┃
平 ┃熟悉,是本单位┃,业务较熟悉。┃ ┃
┃的业务骨干。 ┃ ┃ ┃
━━━┻━━━━━━━┻━━━━━━━┻━━━━━━━┻━━━━━━

附三:高、中级师定量测评记分表
测评方式:
┏━━━━━━━━━━━━━━━━━━━━━━━━━━━━━━━━┓
┃ 测 评 对 象 情 况 ┃
┣━━━┳━━━━━━━┳━━━━┳━━━━━━━━━━━━━━━┫
┃姓 名┃ ┃所在单位┃ ┃
┣━━━┻┳━━━━━━┻━━┳━┻━━┳━━━━━━━━━━━━┫
┃行政职务┃ ┃技术职务┃ ┃
┣━━━━╋━━━┳━━━━━┻━━━━┻━━━━━━━━━━━━┫
┃测评项目┃记 分┃ 说 明 ┃
┣━━━━╋━━━╋━━━━━━━━━━━━━━━━━━━━━━━┫
┃思想品德┃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工作成绩┃ ┃ 2.记分标准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
┣━━━━╋━━━┫ ┃
┃业务能力┃ ┃ ┃
┣━━━━╋━━━┫ ┃
┃工作态度┃ ┃ ┃
┣━━━━╋━━━┫ ┃
┃创新能力┃ ┃ ┃
┣━━━━╋━━━┫ ┃
┃学识水平┃ ┃ ┃
┣━━━━╋━━━┫ ┃
┃论文著作┃ ┃ ┃
┗━━━━┻━━━┻━━━━━━━━━━━━━━━━━━━━━━━┛

附四:高、中师定量测评记分统计表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
┃测象┃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测评┃群 众┃ ┃
┃评情┃ ┃ ┃ ┃ ┃年月┃ ┃ ┃测 评┃ ┃
┃对况┣━━╋━╋━━╋━┻━━╋━━━┳━┫ ┣━━━╋━━━┫
┃ ┃所在┃ ┃行政┃ ┃专业技┃ ┃ ┃考核小┃ ┃
┃ ┃单位┃ ┃职务┃ ┃术职务┃ ┃方式┃组测评┃ ┃
┣━━╋━━┻━┻┳━┻┳━━┳┻━┳━┻┳┻━┳┻━┳━┻┳━━┫
┃ ┃测评项目 ┃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创新┃学识┃论文┃测评┃
┃ ┃ ┃品德┃成绩┃能力┃态度┃能力┃水平┃著作┃结果┃
┃ 测 ┣━━━━━╋━━╋━━╋━━╋━━╋━━╋━━╋━━╋━━┫
┃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
┃ ┣━━┳━━╋━━╋━━╋━━╋━━╋━━╋━━╋━━╋━━┫
┃ 评 ┃加权┃高级┃a1┃a2┃a3┃a4┃a5┃a6┃a7┃1.00┃
┃ ┃ ┃ 师 ┃0.10┃0.30┃0.21┃0.10┃0.07┃0.15┃0.07┃ ┃
┃ ┃ ┣━━╋━━╋━━╋━━╋━━╋━━╋━━╋━━╋━━┫
┃ 情 ┃ ┃中级┃a1┃a2┃a3┃a4┃a5┃a6┃a7┃1.00┃
┃ ┃系数┃ 师 ┃0.10┃0.35┃0.25┃0.08┃0.04┃0.14┃0.04┃ ┃
┃ ┣━━┻━━╋━━╋━━╋━━╋━━╋━━╋━━╋━━╋━━┫
┃ 况 ┃测评记分Xa┃ ┃ ┃ ┃ ┃ ┃ ┃ ┃ ┃
┃ ┣━━━━━╋━━┻━━┻━━┻━━┻━━╋━━┻━━╋━━┫
┃ ┃参评人员 ┃共 人,其中:高级师 人,┃有效票数 ┃ ┃
┃ ┃ ┃ 中级师 人 ┃ ┃ ┃
┣━━╋━━━━━┻━━━━━━━━━━━━━━┻━━━━━┻━━┫
┃ 说 ┃ 1.每一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 ┃
┃ ┃ 2.测评结果R=X1·a1+X2·a2……X7·a7 ┃
┃ 明 ┃ 3.采用何种测评方式,测出其后的空格内打“布”。 ┃
┗━━┻━━━━━━━━━━━━━━━━━━━━━━━━━━━━━┛
单位领导或考核小组长(签字) 监票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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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意见(试行)》〔(92)国科发改字083号〕已于1992年2月9日发给你们,现将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市)人民政府,并认真研究实施。抓好试点工作,推动这项活动积极健康、扎扎实实地在全国开展。
附件: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细则(试行);
2.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评分标准表;
3.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4.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

附件1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一、验收的申报
1.申报科技工作达标的县(市),要对照《国家科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活动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10条标准,认真自查,并填写《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由所属地、市科委负责申报,经省科委审查后报请国家科委验收批准。
2.申请验收的县(市)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总结;
(2)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3)本县(市)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划、计划、具体政策规定文件,有关科技工作达标的资料以及工作成绩的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二、验收组织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一般由国家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组织进行,并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法
1.科技工作达标县(市)的验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县(市)科技工作达标的10条标准,又分解为27项具体考核指标。10条标准满分为1000分;各项具体考核指标,按其重要程度和工作难度,满分分别为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少数几项关键性指标可一票否决。
2.考核验收指标中各项定性指标的考评,可根据日常的调查了解、验收时的现场考察和有关资料及证明评分,除一票否决指标外,各项指标的评分按其工作进展程度,对照0、0.2、0.5、0.8、1五个分档系数,确定实际所得分数。
系数1:按标准要求,工作做得很好。
系数0.8:按标准要求,工作做得较好,但仍需有一定改进。
系数0.5:按标准要求,虽已进行了工作,但差距较大。
系数0.2:按标准要求,工作刚刚开始。
系数0:按标准要求,工作尚未开始。
某项具体考核指标得分=系数×该项指标的满分数
3.对部分定量验收考核标准实行附加分。附加分项目包括:
(1)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覆盖面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一分;
(2)主要农产品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3)新产品和优质产品产值以15%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4)以“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一分;科技基金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加一分;
(5)近三年科技进步对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贡献份额以较三年前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
(6)农民技术员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0.5%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一分;
4.汇总验收委员会各成员的给分,计算出总平均分和各项指标的平均分,并写出验收意见,填写《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凡总分达到900以上,其中满分为50分的各项指标都达到40分以上,即为达到了验收标准。

四、关于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的计算方法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采用下列公式计算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Yt Yo Yt Yo
E= [aKt〔————〕+βGt〔—— -- ——〕] ×100%
Kt Ko Gt Go
式中符号含义:
E: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贡献份额。
Yt:报告期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
Yo:基期国民收入。
Kt:报告期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年末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Ko:基期资金占用额。
Ct:报告期劳动者人数(从事工、农、建筑、运输、商饮服务业五大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人数)。
Co:基期劳动者人数。
a:资金产出弹性系数:a=0.3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β=0.6--0.7

附件2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评分标准表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1 |1—1 | 各级政府和领导确定了|50 | 听取科技工作的全面汇 |
|(100分)| |把科技放在经济发展战略 | |报,检查有关会议记录(每年 |
| | |首位的思想。县(市)领导| |最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工作 |
| | |班子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 | |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否 |
| | |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 | |则一票否决。) |
| | |的紧迫感、责任感,科技工| | |
| |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 | | |
| | |期听取有关科技工作的汇 | | |
| | |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 | | |
| | |所遇到的问题。 | | |
| |1—2 |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20 | 建有专家决策咨询组织、 |
| | |的科技方针、政策,坚持决| |重大项目的实施必须经过专 |
| | |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 |家技术论证。 |
| |1—3 | 科技工作列入各级领导|30 | 检查任期目标责任书等有 |
| | |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 | |关文件。 |
| | |核范围,并有具体的任务 | | |
| | |目标和考核指标。 | | |
| 2 |2—1 | 县(市)建有由主要领导|20 | 检查提供的有关科技工作 |
|(60分) | |挂帅的科技工作领导组 | |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及其工 |
| | |织,负责全县(市)科技工| |作情况的文件和资料。 |
| | |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 | |
| | |查,并有相应的办事机构。| | |
| |2—2 | 县(市)各有关部门能够|40 | 提供有关科技工作情况的 |
| |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 |文件、资料及各部门联合发 |
| | |协调下,密切配合,形成合| |出的有关文件。 |
| | |力,共同推动科技工作。 | | |
| 3 |3—1 | 县(市)配备科技副县|50 | 检查提供的科技副乡(镇)|
|(80分) | |(市)长,乡(镇)配备科| |长、科技副村主任的名册及 |
| | |技副乡长,70%以上的行| |有关工作情况的资料,与科 |
| | |政村配备科技副村主任, | |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主 |
| | |并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 |任座谈。 |
| | |用。 | | |
| |3—2 | 对科技副乡(镇)长和科|30 | 提供已下发实施的有关科 |
| | |技副村主任管理上有制 | |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主 |
| | |度,业务上有培训,工作上| |任管理、培训、考评等方面的 |
| | |有考评。 | |文件和工作情况。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4 |4—1 | 有分别经人大、政府批|50 | 提供有关规划和计划,检 |
|(80分) | |准的切实可行的科技兴县 | |查落实情况,经人大批准的 |
| | |(市)规划,中长期科技发| |科技兴县(市)规划和与之相 |
| |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配套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
| | | | |必须具备,否则一票否决。 |
| |4—2 | 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30 | 提供已下发实施的有关配 |
| | |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具体 | |套政策措施的文件及实施情 |
| | |政策法规和实施措施,并 | |况的总结资料。与部分科技 |
| | |形成重视科技,尊重知识、| |人员座谈了解情况。 |
| | |尊重人才、有利于充分发 | | |
| | |挥科技人员作用的政策环 | | |
| | |境和社会环境。 | | |
| 5 |5—1 | 科技管理体系健全。县|50 | 检查县(市)科委工作条 |
|(100分)| |(市)科委建有与职责范围| |件,提供县(市)科委组织机 |
| | |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 |构、工作等方面的资料。与县 |
| | |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 | |(市)其它部门座谈了解科委 |
| | |件,能充分发挥综合管理 | |工作情况。 |
| | |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 | | |
| | |调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 | | |
| | |服务,取得社会各方面的 | | |
| | |理解与支持,在推动工农 | | |
| | |业生产和全社会的科技进 | | |
| | |步中发挥先导作用。科技 | | |
| | |人才、成果、情报、专利、| | |
| | |科技档案和技术市场管理 | | |
| | |等方面的业务工作成效显 | | |
| | |著。 | | |
| |5—2 | 县(市)直主要经济部门|50 | 抽查1—2个部门和乡镇,|
| | |和乡镇建立科技管理机 | |提供全县(市)科技管理机构 |
| | |构,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 | |建立情况及有关文件。 |
| | |工作条件,有明确的任务 | | |
| | |和工作目标。县(市)对其| | |
| | |有较完善的管理和考核奖 | | |
| | |惩制度,并能充分发挥其 | | |
| | |作用。 | | |
| 6 |6—1 |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健|50 | 提供服务组织建设的有关 |
|(140分)| |全。县(市)、乡(镇)综| |资料,抽查县、乡(镇)、村 |
| | |合或专业科技服务组织已 | |服务组织建设情况。与农民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和 | |座谈开展服务情况。 |
| | |较强服务能力的技术经济 | | |
| | |实体;大部分行政村建有 | | |
| | |技术服务站(组)等服务组| | |
| | |织。各类服务组织能切实 | | |
| | |有效地围绕农业生产各个 | | |
| | |环节,通过技术经济承包 | | |
| | |等多种形式开展技物结合 | | |
| | |的综合配套服务,形成面 | | |
| | |向产、供、销全程的科技服| | |
| | |务体系 | | |
| |6—2 | 根据支柱产业和区域开|20 | 现场考察1—2个农村技 |
| | |发的需要,建立一批以农 | |术经济合作组织,并提供组 |
| | |民为主体,自主管理、自主| |织章程。 |
| | |经营的实体性农村技术经 | | |
| | |济合作组织。 | | |
| |6—3 | 农业先进适用科学技术|40 | 提供试验、示范项目有关 |
| | |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 | |资料。现场考察农业技术综 |
| | |用成效显著。建立不同区 | |合试验、示范区及1—2个支 |
| | |域、不同层次的农业技术 | |柱产业。 |
| | |综合试验、示范区和以科 | | |
| | |技为先导的支柱产业。县 | | |
| | |级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 | | |
| | |不少于10项,乡镇不少于| | |
| | |5项。 | | |
| |6—4 | 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复盖|30 | 由有关部门提供近2—3 |
| | |面达80%以上,农作物优| |年内新技术、新品种推广情 |
| | |良品种覆盖面达90%以 | |况的资料和证明。由统计部 |
| | |上,主要农产品单产比前 | |门出据产量证明。 |
| | |三年平均水平增长8%以 | | |
| | |上,或在本省区居先进行 | | |
| | |列。 | | |
| 7 |7—1 | 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 |50 |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140分)| |步,积极开展创建科技进 | | |
| | |步先进企业活动,技术进 | | |
| | |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考核 | | |
| | |的指标体系。 | | |
| |7—2 | 县(市)办骨干工业企业|40 | 抽查部分企业的技术新产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和60%以上的骨干乡镇企| |品开发机构以及与技术依托 |
| | |业建有技术新产品开发机 | |单位的协议、合同。 |
| | |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 | | |
| | |依托。 | | |
| |7—3 | 引进、应用先进适用技|50 | 提供全县工业企业、乡镇 |
| | |术和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 | |企业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 |
| | |统产业,不断提高企业技 | |的有关材料及由有关部门出 |
| | |术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 | |具的证明。 |
| | |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生长 | | |
| | |点。全县(市)三年内开发| | |
| | |的地、市级以上新产品和 | | |
| | |优质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 | | |
| | |值的15%以上。乡镇企业| | |
| | |产值、利税增长速度和管 | | |
| | |理水平处于本地(市)先进| | |
| | |行列。 | | |
| 8 |8—1 | 县(市)、乡(镇)建有|30 | 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 |
|(100分)| |农科教统筹的科技培训基 | |考察县(市)、乡(镇)培训 |
| | |地,并做到有场所、有师 | |设施。 |
| | |资、有培训规划和计划、有| | |
| | |相应培训设施和手段。 | | |
| |8—2 |每年有90%以上的农村基|3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的证 |
| | |层干部和80%以上的农村| |明。 |
| | |劳动力接受普及性科技培 | | |
| | |训。有10%以上的青壮年| | |
| | |劳动力接受乡(镇)培训中| | |
| | |心以上系统培训,其中5%| | |
| | |以上达到农民技术员资 | | |
| | |格。 | | |
| |8—3 | 企业职工年培训面达 |2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证 |
| | |90%以上,技术人员占职| |明。 |
| | |工总数的比例逐年有所提 | | |
| | |高。 | | |
| |8—4 | 科技干部继续工程教育|20 | 提供资料及有关部门证 |
| | |年培训面不低于30%。 | |明。 |
| 9 |9—1 | 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50 | 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该 |
|(100分)| |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全 | |项指标一票否决。 |
| | |社会的科技投入不断增 | | |
------------------------------------------------------------------------------------------
------------------------------------------------------------------------------------------
| 标准序号 |考核指标|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 |标准分| 具体要求检查验收方法及县 |
| |编 号| | | (市)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
|------------|--------|------------------------|------|----------------------------|
| | |加。“科技三项经费”列入| | |
| | |县(市)乡(镇)财政预算| | |
| | |科目,数额占当年财政预 | | |
| | |算支出的1%以上。 | | |
| |9—2 | 县(市)科技发展基金不|20 | 提供有关文件、证明。 |
| | |少于50万元,并有较完善| | |
| | |的使用管理办法。 | | |
| |9—3 | 县(市)办工业企业和骨|30 | 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抽查|
| | |干乡镇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 |1—2家企业。 |
| | |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做| | |
| | |好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 | | |
| | |力争能保证科技项目所要 | | |
| | |求的匹配资金。 | | |
| 10 |10—1| 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50 | 由统计部门出具证明。 |
|(100分)| |入增长高于所在省区平均 | | |
| | |增长幅度。 | | |
| |10—2| 近三年科技进步对工农|50 | 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该项 |
| | |业总产值平均增长贡献份 | |指标一票否决。 |
| | |额较三年前提高5个百分 | | |
| | |点。 | | |
------------------------------------------------------------------------------------------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评分汇总表
--------------------------------------------------------------------------------------------
|考核指| | 各 委 员 评 分 | |平均|主要指标及 | |
| |标准分|----------------------------------------|合计| | |备注|
|标编号| |1|2|3|4|5|6|7|8|9|10| |得分|综合达标情况| |
|------|------|--|--|--|--|--|--|--|--|--|----|----|----|------------|----|
|1—1|50 | | | | | | | | | | | | | | |
|------|------|--|--|--|--|--|--|--|--|--|----|----|----|------------|----|
|1—2|20 | | | | | | | | | | | | | | |
|------|------|--|--|--|--|--|--|--|--|--|----|----|----|------------|----|
|1—3|30 | | | | | | | | | | | | | | |
|------|------|--|--|--|--|--|--|--|--|--|----|----|----|------------|----|
|2—1|20 | | | | | | | | | | | | | | |
|------|------|--|--|--|--|--|--|--|--|--|----|----|----|------------|----|
|2—2|40 | | | | | | | | | | | | | | |
|------|------|--|--|--|--|--|--|--|--|--|----|----|----|------------|----|
|3—1|50 | | | | | | | | | | | | | | |
|------|------|--|--|--|--|--|--|--|--|--|----|----|----|------------|----|
|3—2|30 | | | | | | | | | | | | | | |
|------|------|--|--|--|--|--|--|--|--|--|----|----|----|------------|----|
|4—1|50 | | | | | | | | | | | | | | |
|------|------|--|--|--|--|--|--|--|--|--|----|----|----|------------|----|
|4—2|30 | | | | | | | | | | | | | | |
|------|------|--|--|--|--|--|--|--|--|--|----|----|----|------------|----|
|5—1|50 | | | | | | | | | | | | | | |
|------|------|--|--|--|--|--|--|--|--|--|----|----|----|------------|----|
|5—2|50 | | | | | | | | | | | | | | |
|------|------|--|--|--|--|--|--|--|--|--|----|----|----|------------|----|
|6—1|50 | | | | | | | | | | | | | | |
|------|------|--|--|--|--|--|--|--|--|--|----|----|----|------------|----|
|6—2|20 | | | | | | | | | | | | | | |
|------|------|--|--|--|--|--|--|--|--|--|----|----|----|------------|----|
|6—3|40 | | | | | | | | | | | | | | |
--------------------------------------------------------------------------------------------
------------------------------------------------------------------------------------------------
|考核指 | | 各 委 员 评 分 | |平均|主要指标及 | |
| |标准分 |----------------------------------------|合计| | |备注|
|标编号 | |1|2|3|4|5|6|7|8|9|10| |得分|综合达标情况| |
|--------|--------|--|--|--|--|--|--|--|--|--|----|----|----|------------|----|
|6—4 | 30 | | | | | | | | | | | | | | |
|--------|--------|--|--|--|--|--|--|--|--|--|----|----|----|------------|----|
|7—1 | 50 | | | | | | | | | | | | | | |
|--------|--------|--|--|--|--|--|--|--|--|--|----|----|----|------------|----|
|7—2 | 40 | | | | | | | | | | | | | | |
|--------|--------|--|--|--|--|--|--|--|--|--|----|----|----|------------|----|
|7—3 | 50 | | | | | | | | | | | | | | |
|--------|--------|--|--|--|--|--|--|--|--|--|----|----|----|------------|----|
|8—1 | 30 | | | | | | | | | | | | | | |
|--------|--------|--|--|--|--|--|--|--|--|--|----|----|----|------------|----|
|8—2 | 30 | | | | | | | | | | | | | | |
|--------|--------|--|--|--|--|--|--|--|--|--|----|----|----|------------|----|
|8—3 | 20 | | | | | | | | | | | | | | |
|--------|--------|--|--|--|--|--|--|--|--|--|----|----|----|------------|----|
|8—4 | 20 | | | | | | | | | | | | | | |
|--------|--------|--|--|--|--|--|--|--|--|--|----|----|----|------------|----|
|9—1 | 50 | | | | | | | | | | | | | | |
|--------|--------|--|--|--|--|--|--|--|--|--|----|----|----|------------|----|
|9—2 | 20 | | | | | | | | | | | | | | |
|--------|--------|--|--|--|--|--|--|--|--|--|----|----|----|------------|----|
|9—3 | 30 | | | | | | | | | | | | | | |
|--------|--------|--|--|--|--|--|--|--|--|--|----|----|----|------------|----|
|10—1| 50 | | | | | | | | | | | | | | |
|--------|--------|--|--|--|--|--|--|--|--|--|----|----|----|------------|----|
|10—2| 50 | | | | | | | | | | | | | | |
|--------|--------|----------------------------------------|----|----|------------|----|
|总分合计|1000| | | | | |
------------------------------------------------------------------------------------------------

附件3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申报书
县(市)名称: 盖章
负 责 人 :
填 报日 期: 年 月 日
国 家 科 委 制
一、县(市)基本情况
(纸面不敷,请加页)
二、对照县(市)科技工作达标标准自检情况
(纸面不敷,请加页)
三、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及科技进步贡献份额增长情况
四、验收的文件及提供单位
地(市)科委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区)科委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科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科技工作达标县(市)验收证书
县(市)名称:
组织验收单位: 盖章
验 收时 间: 年 月 日
国 家 科 委 制
一、科技工作达标活动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纸面不敷,请加页)
二、验收意见: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三、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
|验收小组职务|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签字|
|------------|----|----------|--------|----|
| | | | | |
--------------------------------------------------
四、县(市)科委工作达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名单
----------------------------------------------------------
|序 号|姓 名|年 龄|文化程度|职称、职务|主要贡献|
|------|------|------|--------|----------|--------|
| | | | | | |
|------------------------------------------------------|
|此栏由申报人员所在县(市)政府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
| |
| 年 月 日 |
----------------------------------------------------------
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区)科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科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