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3:59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

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方式等,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奖励扶助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制度。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向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

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工作程序以及奖励扶助对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第六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1963年1月1日以后)且孩子已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在年满50周岁后即可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年龄的对象,以奖励扶助制度施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五)前婚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受孩子生育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内外性质的限制。

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八条 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按下列规定对其收养行为进行确认:

(一)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收养证》进行确认。其中,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构办理了收养公证的,以其提供的公证书进行确认。

(二)1992年3月31日以前因事实收养行为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以后未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农村1992年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情况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连同本实施办细则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提交户籍所在的村民委会。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事实收养关系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经审议和评议收养关系属实的,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审核表》上签名、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查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对事实收养关系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予以确认。

收养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夫妻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九条 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一)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或经过批准生育;

(二)1981年1月1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所在市(县、区)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实施时间,以及其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作为计划外生育处理过,综合判断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三)1985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经过市(县、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农村居民:

(一)2002年末(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

(二)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服务处所”栏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一)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以及因土地征用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

(三)已经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死亡为止。

奖励扶助金不抵消奖励扶助对象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当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

被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全年的奖励扶助金;在7月1日以后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该年度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被确认或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死亡的,享受该年度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在7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该年度全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交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奖励扶助申请,应根据本人及家庭情况,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收养证或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提供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簿,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提供结婚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且在1982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状况证明;

(二)1982年以后结婚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三)结婚证遗失的,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子女死亡的,应提供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子女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由该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子女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死亡的,由子女死亡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核实意见。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有关事实的真实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出具证明的单位、部门,进一步提交与奖励扶助申请有关的证明或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分类逐一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的具体申请理由和《申报表》内容,逐项对证明进行核实登记,并将证明编号填入《申报表》的指定栏目。

证明审核人必须在《申报表》的指定栏目中签名,并对核实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妥善保管,并在审核后如数返还申请人。返还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签收。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复印并作调查核实。复印件必须签有原件来源及核对结果的说明,由复印人签名和签署复印时间,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的3月11日至20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必须在本村居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10日。公示地点不得少于3处。已经建立计划生育中心户的村,应公示至各计划生育中心户。

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在其《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在每年的4月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当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于当年的5月10日前,将复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由所在村再行张榜公示10日。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于每年的6月10日前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奖励扶助资格:

(一)因发生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二)错批的;

(三)死亡的;

(四)户口迁往外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村居民的。

第二十七条 注销奖励扶助资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信息;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信息,以及从民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作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注销奖励扶助资格的认定;

(三)经认定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亲属,告知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将注销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列表上报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修改信息,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终止对注销对象的帐户充值。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在泰州范围内的市(区)间发生户口迁移,经审核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口迁移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由迁出地发放当年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下半年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户口迁移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由迁出地发放当年全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二)迁出地、迁入地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函形式交换,迁入地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重新进行确认。

(三)迁出地、迁入地均应按规定将变动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达相关部门或机构,并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由外省、市迁入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标准按我市规定执行。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省内外的户口迁移,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省确定的实行奖励扶助金专项补助地区外,奖励扶助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统一的发放方式。市(区)财政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金(含各地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项帐户,实行封闭运行。

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20日前做好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历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终止奖励扶助金对象的核减等项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半年度的奖励扶助金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经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扶助工作办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2005]89号

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扩大我市吸收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办好行政服务中心及外商投资专门服务机构,集中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事制度,切实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业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并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受理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三)对引进高新技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全程实行“包揽式”。服务,落实专人协助外商办妥各项有关手续。
  (四)对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合并审批;对环保、消防、医药、食品等前置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对外商的每宗投诉,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实行政策扶持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税优惠期间暂免征地方所得税。投资我市山区的,在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可继续享受暂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包括加工装配公司所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条:实行用地优惠
  (一)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O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按不同地域、不同土地类型、不同土地级差实行不同地价。原则上按土地征用成本价优惠。
  (三)对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并内销50%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价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再优惠。
  在市区新湖科技工业园区(含新湖产业转移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价可低于征地成本价优惠,即“熟地”每平方米50元,“生地”每平方米38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采取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受让。
  第四条:实行规费优惠
  (一)在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凡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减收项目目录附后)。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设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为无费区。凡进入该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收税,不收费(社保费、排污费除外)。
  第五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未经同级政府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规范的监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未经市或县(市、区)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贡献突出者奖励
  (一)凡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汕府[2000]6号)给予奖励。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七条: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实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外贸外资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附件一: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住房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鉴证费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义务植树代植费
9.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0.公路运输管理费(仅限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11.堤围防护费
12.土地评估费
13.土地交易费
14.气象服务费
15.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 0%收)
16.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7.企业档案建档费
18.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19.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0.企业公告费


附件二:
减收规费目录
1.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征地放线测绘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收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金额1.5万元
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0.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1.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4.卫生管理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15.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计算机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计算机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为保证计算机在储蓄核算业务上正确应用,规范计算机应用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所管理办法》,结合计算机和储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软件开发、应用管理
第一条 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用要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方便性、安全性;具有故障恢复功能、稽核功能和安全保密措施,能够满足储蓄核算业务需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储蓄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条 开发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软件,储蓄部门同计算机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保证软、硬件的正常运转。
(一)储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储蓄核算业务开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向计算机部门提出完整的业务需求报告,详细介绍储蓄核算业务处理、帐务核算的全过程。
2.组织对应用软件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测试,根据本行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测试合格,经储蓄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签章后,方可在实际业务中应用。
3.根据储蓄核算业务变化情况,应用软件需要补充、调整程序时,储蓄部门应及时通知计算机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按“建行业务应用软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电〈91〉15号文)填写“软件维护申请报告”,并对调整、修改后的程序功能进行测试。
4.负责应用软件中授权的日常操作管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上机业务操作规程”、“上机所手工应急措施”、“机器设备使用保管制度”,负责组织对上机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等。
(二)计算机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储蓄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报告,选配、订购合适的机型,制定软件开发计划,落实开发应用软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应用软件编制原则,设计编写能够满足储蓄核算业务需求的应用软件。
2.按软件规范要求将应用软件资料归档保管,并负责提供应用软件的操作手册、用户手册、技术手册等有关文件资料。
3.协助储蓄部门加快电算化的过程。对储蓄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在人机并行阶段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在应用软件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储蓄部门的要求负责对软件进行维护及优化。
4.储蓄业务发生变化时,根据储蓄部门提出的业务变化需求,及时做好应用软件程序调整修改工作;修改时应作好有关记录,记录资料视同软件档案妥善保管。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级管理行处的计算机部门和储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储蓄业务的电算应用管理工作。
(一)计算机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储蓄应用系统软件管理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指导及培训有关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负责机器设备管理及维护,并协助储蓄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二)各级管理行处的储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应用管理员,要选配熟悉机器设备性能、掌握应用软件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计算机软、硬件知识的人员担任应用管理员的工作。
计算机应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储蓄所、储蓄事后监督机构执行有关计算机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检查各项业务操作处理的合法性、正确性,督促做好机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2.按授权权限进行特殊业务处理。负责对应用系统增删用户,恢复和维护系统文件;对操作人员存取文件及数据处理权限,恢复和维护数据文件,操作员代码设置进行管理。
3.经常了解掌握储蓄所、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应做好记录,并与计算机部门联系解决。对储蓄核算业务操作中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措施,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帮助操作人员不断提
高业务技术水平,杜绝事故,减少差错。
第四条 电算储蓄所应配备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所主任(主操作员)、接柜员(操作员)、出纳员(复核员)岗位。所内人员应明确职责,各尽职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所主任(主操作员)
1.掌握本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状况,了解应用软件运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2.负责组织本所应用计算机进行储蓄会计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所内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处理各项业务。
3.进行应用计算机软件授权的较高级别的操作,审核各种业务生成的报表及通存通兑、错帐冲正等特殊业务的操作。
4.计算机出现故障,或遇停电等情况,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时,有权决定使用备用机或起动备用电源;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对外营业,可组织采取手工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管辖行处报告情况。
5.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库存情况,并与每日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6.负责登记计算机工作日志,总结本所使用计算机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行处汇报情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接柜员(操作员)
1.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要领,准确录入数据,在权限范围内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各项储蓄核算业务。
2.认真审核凭条、存单(折)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各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同屏幕显示内容核对相符。
3.负责接待储户,收款时初点现金,付款时复点现金。根据原始凭证和屏幕显示内容审核计算机打印的存单(折)等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清晰、正确,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印鉴、密码。
4.办理日结工作,结平当日经办的业务。打印各种凭证、报表、满页帐、销户帐等业务资料,进行数据备份,并保管日常留存储蓄所的会计资料。
5.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日常保养。在有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或对机内软件进行调整修改时,负责监督工作。负责营业前开机准备、营业终了关机切断电源工作。
(三)出纳员(复核员)
1.办理现金收付,负责保管及领交营业用现金,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2.掌管业务公章和现金收付讫章,复核各种业务凭证。对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上的要素与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余额是否正确。复审储户身份证件、印鉴是否有效,摘记是否齐全。
3.每日营业终了盘点库存现金,核打凭证张数、金额并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凭证整理单)核对相符;报库存现金数与操作员对帐。
第五条 应用计算机进行储蓄事后监督的行处,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应设置初审、明细监督和综合核算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初审岗位
1.签收储蓄所送来的业务资料,拆包核对,审核所附凭证单(折)及附件的张数是否正确,各种凭证要素填列是否齐全正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存款挂失、存款提前支取及其他特殊业务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明细监督岗位
1.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要领,根据会计凭证,按操作规程进行数据输入,并与屏幕显示内容核对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向储蓄所发出查询。协助储蓄所分析差错原因,督促其及时处理。
2.打印各种帐簿、报表资料,进行数据备份,按规定期限归类整理,妥善保管。
3.负责当班开关机工作和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日常保养。在有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或对机内软件进行调整修改时,负责监督工作。
4.负责登记当班计算机工作日志,做好未上机业务帐簿的手工登记工作。
(三)综合核算岗位
1.负责组织储蓄事后监督电算工作。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在储蓄事后监督工作中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储蓄核算应用软件中有关综合核算资料的维护和调整,进行与整个应用软件安全有关的操作。
2.总结计算机应用中的经验和问题,沟通储蓄事后监督机构与储蓄所之间的业务联系。
3.负责全辖储蓄核算资料档案的归类整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4.利用各种业务资料分析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储蓄业务有关数据资料。

三、初始化数据过渡
第六条 初始化数据过渡是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计算机核算的基础工作。为保证上机工作顺利进行,储蓄部门应会同计算机部门在上机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计算机部门应用系统软件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储蓄部门操作人员,使其掌握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性能,掌握应用软件操作方法和业务操作系统流程。
2.储蓄部门负责拟定上机规程,明确规定各类帐务的核对方法。
3.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与储蓄所逐笔勾对全部帐目,通打分户帐余额与营业日报表中该类帐户余额核对相符,确保帐帐、帐实、帐表、帐款、前后台帐务相符。
第七条 初始化数据过渡,应根据《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和应用软件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八条 应用软件初始化包括上机人员管理,储蓄所名所号及网络的定义,储蓄科目、计息方式、政策及规定有关内容的定义。初始化由储蓄部门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或储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组织,计算机部门应用系统软件管理人员协同提供技术和支持。初始化操作工作的基本要
求是:
1.储蓄所名称必须按正式所(柜)的全部名称输入,不得简化。所号编码,应按照总行建电字(90)第30号文件提出的机构名称代码编制原则及建总函字(91)第482号文件说明编制。通存通兑机构除设置统一编码外,还应定义数据交换中心名称及编码。
2.为保证储蓄电算化的安全运行、明确责任,所有上机操作人员应设置机内姓名代码和密码,确定操作等级权限划分,进行严格的保密和权限控制。
3.计算机储蓄核算业务必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及代号,储蓄存款类科目采用七位数字代码组成:前三位为总行统一规定的科目代号,后四位为各分行规定的二、三级科目代号,全部七位代号为储种代号。各分行储蓄部门负责对所辖储蓄所的二、三级科目的代号进行统
一编制和管理。
计算机内可对储种设置统一的、对应的储种参数代码。储蓄存款分户帐及储户存折(单)上的帐号,可由两位储种参数代码加六位帐号顺序号和两位校验位组成(储蓄事后监督可不设置校验位)。其他帐簿必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科目代号。
4.帐簿初始化。各种帐簿应设置齐全,相互衔接。帐户余额反映在正确方向,并定义帐户类型,帐务处理相关的会计分录,日终核算处理方式以及对应的利率档次、计息方式等内容。各种帐簿根据需要以20~30笔为满页设置参数。
5.报表初始化设置应分表内资金来源科目、表内资金运用科目、表外科目及业务资料四部分。报表按科目代号顺序排列,在一级科目下定义二级科目的隶属关系;报表应按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分别设置。
6.各储种历年的利率设置必须完整正确,并明确各储种的计息方式。设置帐户管理相关参数,如挂失、冻结、控制、储户密码管理等。储户密码设置为六位数码组成,由储户选择是否使用。
第九条 数据过渡是将手工帐数据移植到计算机内的工作。储蓄所数据过渡工作由所主任负责组织具体操作;事后监督数据过渡工作由综合核算员负责组织具体操作,计算机部门应对数据过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得上机操作处理业务。
第十条 进行数据过渡的数据包括:
1.各储种分户帐(卡片帐、专用帐)上的主要数据。如:帐号、户名、地址、开户日期、存取款发生额、存款余额、利息余额、存款期限、印鉴卡编号和储户密码等。
2.挂失、冻结及异地托收登记簿上的主要内容。如:帐号、户名、存款余额、挂失日期、挂失申请证明、存款冻结日期、冻结凭据、发出托收及托回款项处理等内容。
3.其他帐簿报表的主要数据内容。如:总帐、分户日记帐、明细帐、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上机帐簿的发生额和余额。
4.数据过渡期间发生的应上机业务,都应进行追帐,补齐帐务。
第十一条 数据过渡工作结束后,应做好以下核对工作:
1.储蓄所在分户帐输入完毕后,应打印“分户帐建帐清单”,同时备份全部业务数据,在打印的分户帐与手工帐逐户勾对相符后,在清单上加盖公章、名章,连同备份盘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归档保管。在手工帐余额下注明输入计算机日期,并加盖输入人、核对人名章,待人机并行结
束后,由所主任盖章、封帐,留储蓄所备查。帐页销户后,应将销户帐页上交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保管。
2.储蓄事后监督部门数据过渡结束后,也应打印“分户帐建帐清单”,同时备份全部业务数据,将打印的数据与手工副本帐逐户勾对相符后,在手工副本帐余额下注明输入计算机日期,并加盖名章,在清单上加盖公章、名章,连同备份盘归档保管。待人机并行结束后,由主管盖章、
封帐,留以备查。帐页销户后,应将销户帐页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初始化数据过渡工作完成后,正式使用计算机记帐时,不得随意修改初始化数据过渡的内容。如确须调整修改时,应经管理行处储蓄业务部门和计算机部门共同批准,修改应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 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软件应用的初期,必须经过人机并行阶段,其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该应用软件推广使用后,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适当缩短人机并行时间,但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储蓄所、事后监督部门在人机并行阶段。如未发生重大差错,可根据验收标准自行检查,认为可以脱离手工帐时,应写出人机并行情况报告,同时提出脱离手工帐申请,报管辖行处审查,经地市级行验收批准后,方能脱离手工帐,地市级行应对机器设备、应用软件运行情况
、业务处理过程及电算化核算的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实地审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批准脱离手工帐,脱离手工帐前应对机内所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资料由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归档保管。

四、储蓄业务电算化的会计凭证与帐簿
第十五条 为适应计算机打印的特殊需要,电算储蓄所使用的储蓄会计凭证格式应根据计算机打印需要进行设计,但其各种凭证要素应遵循《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
上机业务所需凭证格式,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行情况自定。
第十六条 电算储蓄所及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应设立“计算机工作日志”,用以记载当班操作人员姓名、开关机时间、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应用软件运行情况、特殊业务的操作、帐务冲正情况、机器设备维护情况、应用软件维护人员的姓名、维护维修时间和内容以及对计算机内有关数据
文件备份、保管、上交、调用情况等(工作日志的具体格式由各行根据需要自定)。
第十七条 电算储蓄所使用的帐簿、报表可分为计算机打印和手工登记两类。
(一)计算机打印的帐簿、报表
1.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储蓄存款类可按二级科目登记。月末或满页打印,专夹保管,年末按科目及月份顺序装订成册。
2.分户日记帐:按二级科目设置分档次登记,满页或月末打印,专夹保管,年末按种类、月份顺序装订成册。
3.分户帐
(1)卡片帐:以开户登记簿和销户登记簿代替,除开户(销户)日期、帐号、户名外,增设开户(销户)金额栏,满页和销户时输出打印,年末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2)专用帐:按照手工帐格式设置,逐笔登记。满页和销户时输出打印,专夹保管,月末按销户帐号顺序装订成册。
(3)明细帐:包括内部往来、营业收支、营业外收支、暂收暂付、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等科目的明细帐。在年内满页打印,分类保管;年末输出打印未满帐页,随满页帐一并装订成册。
4.登记簿
(1)开户登记簿、销户登记簿:分储种按时间顺序登记,满页或定期输出打印,专夹保管,年末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2)挂失登记簿、异地托收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等根据需要打印或满页打印,专夹保管,年末分类装订成册。
5.报表
计算机输出的报表有营业日报表、营业旬报表、营业月报表、营业年报表等,均应按规定格式和期限输出打印。
(二)手工登记的帐簿
未上机业务需要手工处理时,应按《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置有关帐簿记载。手工登记帐簿有:计算机工作日志、库存现金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查库登记簿、印章保管登记簿以及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办理通存通兑等特殊业务需要手工登记的登记簿。

五、帐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储蓄业务应用计算机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所有上机业务均由计算机根据同一凭证,按双线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储蓄会计核算业务应用计算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操作定型,处理规范,人员固定,责任分明。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在计算机内注册登记代码和密码,非注册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当班操作员或复核员离机时应将应用系统退至输入运行口令前的状态,代岗人员使用时,应进行密码注册,然后进入操作系统,不得在未退出应用系统前由
他人代为操作。
2.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操作员不得保管现金和业务公章,出纳员不得上机操作,也不得保管需要加盖公章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3.准确输入,正确输出。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输入,取款业务先输入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输入付款帐户,后输入收款帐户。各种上机业务要当时输入即时处理。
4.当日结帐,轧对平衡,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四相符。操作员必须打印流水帐、营业日报表,并将全部数据拷贝到磁盘(带),妥善保管。
5.每笔业务必须依据审核正确后的有效凭证输入,并在凭证上加盖名章,操作员不得将未经审核的凭证上机处理。凭证输入计算机后要认真审核屏幕显示内容及打印内容,保证打印内容同屏幕显示内容的一致性。
6.公章、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妥。
7.交接班时,必须进行随机轧帐,核点库存现金,打印“交接班轧帐单”,并由双方盖章。
第二十条 结计利息
1.储户取息时,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利息清单两联,一联做记帐凭证,一联交储户收执。
2.每年6月30日为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日。待营业终了结平帐务,由计算机通打分户帐余额,总分核对相符后进行结息。7月1日将利息转入分户帐本金中,并打印“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
3.每年2、5、8、11月末后5日内,由计算机计算预提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根据计算结果,填制转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4.应用系统软件中设置的各储种利率不得擅自修改,国家进行利率调整时,由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管理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统一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错帐冲正
1.由于操作员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在当日发现的错帐,可用错帐冲正功能随即销除错帐,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2.开户时存单(折)打印不清楚、歪斜、重叠时,应将原存单(折)作废,重新打印。发现未出门的存单(折)打印差错,先更正机内错帐,并用红线划销存单(折)上的错误数据,然后由操作员和复核员分别在红线左右两端盖章证明,再于下一行打印正确数据或手工填写。
3.发现已出门的存单(折)差错,应立即通知存款人来所更正;如无法通知存款人或当日无法更正差错时,则应对该帐户进行登记,并暂停使用,待存款人再次来存取款时,先更正存单(折),再恢复帐户使用。
4.隔日发现错帐,应按照《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由操作员填制红字错帐冲正凭证,注明差错情况,经所主任批准签章,方可据以冲正。
5.跨年度错帐冲正应编制蓝字反方向凭证,经管理行处核对原始凭证、帐簿,确认错误属实,并签章后,才能据以冲正。
6.凡发现计算机内帐务不清,数据库混乱,或程序、计算机故障造成错帐,应立即报告管理行外,由计算机应用管理员进行帐务更正,或请计算机部门应用系统软件管理员帮助解决。
7.各种错帐冲正,要将错帐日期、金额、原因和更正情况,在“计算机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六、通存通兑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储蓄所均可代理他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目前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
1.活期储蓄存款、取款,代发工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续存,存本取息储蓄存款的取息业务(不含销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
2.活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补登存折、查询业务。
3.口头挂失、临时止付(有效期5天以内,正式手续需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通存通兑的帐务处理分通存、通兑和资金清算三部分。应在“应付及暂收款”科目下设置“通存通兑暂收款”帐户,专用于通存通兑时储蓄所代收和被代付的储蓄存款的核算。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设置“通存通兑暂付款”帐户专用于通存通兑时储蓄所代付和被代收
业务的帐务核算。储蓄所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管辖行以“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储蓄所发生的代收、代付业务均通过专用科目处理,轧差反映余额。每日营业终了凭“资金清算单”代各自通存、通兑往来专用科目凭证,通存通兑的代收、代付凭证由代理行留存,原开户所凭代理收、付清单轧入有关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实际情况,规定本地通存通兑的帐务核算办法,设置通存通兑专用明细科目、帐户,用以核算代收、代付资金的清算。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正常开展。

七、储蓄事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应用软件操作要求进行操作,监督内容除《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要求外,还应监督电算储蓄所初始化的数据过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用计算机进行事后监督的机构,应设置在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在储蓄所多而集中的中等城市行,可采用多用户系统集中监督储蓄所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储蓄事后监督电算化的需要,电算化储蓄事后监督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帐务。
1.综合核算的帐簿、报表,由计算机自动登记全辖汇总,按期输出打印。
2.明细监督帐簿,在使用计算机进行事后监督后,所有副本分户帐全部存储于计算机内,可根据监督需要屏幕查询或输出打印。
3.应设置手工登记的登记簿:
差错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交接登记簿、计算机工作日志等。
第二十九条 电算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对电算储蓄所和手工储蓄所明细监督要区别对待。
对电算储蓄所要加强对凭证的审查,根据储蓄所送来的原始凭证,从计算机内调出副本帐户逐户进行监督。
对手工储蓄所监督,不但要对凭证严格审查,还要审核余额、利息计算等项的正确性。
第三十条 为发挥计算机的优势,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可代手工储蓄所进行活期储蓄年度结息和计算预提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等工作。结息前必须同手工储蓄所进行帐务核对,确保相符。
第三十一条 储蓄事后监督计算机内的数据文件应按日、旬、月、年和结息日备份磁盘,妥善保管。

八、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二条 储蓄所和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安放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场所,应符合防尘、防火、防潮、防磁、防高温等要求,操作员应按制度规定做好设备安全运行工作。
机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储蓄部门负责,计算机部门负责维护维修及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预防计算机病毒感染的工作。业务用计算机不准做任何与储蓄业务无关的测试,不准擅自使用外来的磁盘,不准操作运行与储蓄业务无关的软件。
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部门有关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初始化数据过渡工作完成后,在脱离手工帐正式使用计算机核算之前,应对计算机内所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资料由储蓄部门妥善保管,并对机内初始化数据过渡模块,严格按应用软件“用户手册”的要求设置口令,防止他人非法进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各种储蓄应用系统软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置各操作员代码、密码,并规定其操作级别。各类操作员代码,由管辖行处储蓄部门统一设置并进行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各操作员密码,由本人控制,每半年最少更换一次,发现失密随时更换。各操作员不得使用与
授权工作范围无关的功能,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密码进入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储蓄事后监督操作员和储蓄所操作员之间,严禁相互顶班替岗。软件编制人员及应用系统软件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行系统维护调整时,本机操作员应在工作完毕后,将工作时间、内容、使用有关的文件及处理结果在计算机工作日志中详细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任何
人员未经储蓄业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修改数据文件。
第三十七条 储蓄核算业务应用计算机后,储户一般可不再预留印鉴,改为凭密码支取。储户要求更换或补留密码的,必须填写“申请书”。储蓄员摘记储户身份证件,由操作员办理加密或更换手续,在存折(单)上注明“凭密码支取”字样,出纳员对存折(单)和申请书进行复核。
储户因记错或遗忘密码时,可凭存折(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向储蓄所办理查询,办理查询按存折(单)挂失手续办理。

九、储蓄电算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应用计算机核算形成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有关数据文件备份磁盘(带)等磁记录,均属于储蓄会计电算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建设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档保管。
1.凡经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凭证均应注明输出打印日期,并加盖操作员、复核员名章,按规定装订成册,由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计算机打印的流水帐是帐务核对和事后查询的重要依据,必须列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暂定15年。
通存通兑等特殊业务明细表,应单独立卷永久保管。
2.各种备份的磁盘应妥善保管,日备份的数据文件,保管期为10天左右,月、年以及结息日备份磁盘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备份的各种磁盘(带)应异地存放,入铁皮柜保管。注意避免高温、潮湿、强磁等干扰破坏。保管备份的储蓄业务磁盘(带)一律不准外借和向外复制。内部人员需要查阅时,应经储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储蓄事后监督人员监督查阅。外部有关单位须要查询个人
存款等情况,必须持有司法机关正式函件证明,经县级支行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操作,向其提供所需的打印资料,并将查阅情况做好记录。

十、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