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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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1954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9月16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报字第26号有关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请示一件,经研究并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革命军人石贵章与王秀荣婚姻纠纷一案,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双方经过合法订婚的,应视王秀荣为军人的未婚妻,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在处理时,首先要查清军人是否已呈请组织批准,并可将女方现在情况告知军人。如已经组织批准,军人也坚决愿保持他们的关系时,则应维护他们的订婚关系,并便于军人与王秀荣结婚之前经过充分的动员说服工作。对破坏军人婚姻的郑州专区花纱布公司干部,可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二、革命军人张新志与靳淑英婚姻纠纷一案,张新志之继母代张交换相片订婚,其中如确有欺骗而违背双方意愿的情节,是不能勉强结合的,而使勉强结婚,感情也不会巩固。此案可先把双方订婚时的实际情况和女方现在的要求通知张新志所属部队,请他们考虑后提出意见,再予酌情处理。

附一:司法部函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3日法行报字第26号请示有关《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以及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本年8月27日总字第341号请示关于无音讯之革命军人的婚姻如何处理问题的两文,均属于审判上的问题,故连同原件一并转你院请考虑处理。
1954年9月16日

附二: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请示 法行报字第26号
司法部:
兹据我省郑州分院法民字第84号请示两个军人婚姻问题如下:
一、我航空军人石贵章(任团长),27岁,今年2月回家与王秀荣(女,23岁)双方谈妥订婚,区书区长亦征求女方意见表示同意,军人并与其交换了财物,返回部队办理批准手续,军人走时女方送到郑州,到部队时又不断与女方来信。今年7月王又与专区花纱布公司干部结婚,县院闻知即以革命军人未婚妻收回其结婚证,宣布婚姻无效。但处理时意见分歧,分院意见:(一)军人与女方进行恋爱原则上应予保持,但军人请批是否批准,尚未作最后决定,不能以革命军人未婚妻论。(二)花纱布公司的干部明知王与军人正在谈恋爱,这样做是不对的,仍应动员女方与军人结婚,若女方坚不同意可与其部队领导写信说明情况,军人可另找对象。
二、张新志,29岁,现在西安公安总队当上士,1953年8月经其继母在家以交换相片方式与靳淑英订婚,现张新志回来结婚,女方提出订婚时男方之母有欺骗坚不同意。分院意见:该问题首先应协同有关部门动员女方与军人结婚,若女方坚不同意亦可动员军人另找对象。
我们对以上两个问题第一个意见:王秀荣与革命军人石贵章同志在家双方谈妥,经过合法的恋爱直至订婚,因此不能再认为是恋爱过程,应视王为军人的未婚妻,受法律的保护,处理此问题时首先要弄清军人是否已呈请批准结婚,如已呈准则应动员女方同军人结婚,如未呈准亦应征求军人意见后再作处理。第二个意见:张新志之继母以交换相片代张订婚是不对的,这本身就违背双方的意愿,因此说其婚姻无效,如女方现在拒绝同张结婚,可动员军人另找对象。目前我省各地不断发生类似以上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合适,以上意见是否对头,请研究指示我们,以便遵照执行为盼。
195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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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检委会作用、性质的再思考
——与海南的王帮元检察官商榷

宋飞


  去年2月份,在法制日报上看到“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面向全国的选调公告”,虽然觉得公告中选调对象的门槛设定得很高,但是没有硕士文凭和行政编制的我,在3月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之后,还是试着将自己的资料制成电子文档或电子图片,向该院的电子邮箱投递了一份。结果还是石沉大海了。之后,我一再关注该院的后续公告,才发现选调工作被海南全省检察系统的公务员考试所取代。但是,我还是想知道该院有哪些比较厉害的法律人才,以致于有魄力在全国范围内招揽英才。通过网络,我得知该院从外省招揽的人才中,有来自河南的2008年全国女检察官演讲冠军张雪珂,还有来自安徽的法学硕士李颍林,前者的演说词我还真没看过,后者和别人合写的几篇刑法学论文,我看了几篇,还真找不出什么错误。但是该院另外一名法学硕士王帮元的《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制度研究》一文,不是法学硕士的我看了几篇,还真感觉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于是就萌发创作此文的冲动。
  关于王检文中提出的很多问题,由于我曾经在法院工作过,对此都没有太大异议。但是我还是有以下几点与他的观点存在分歧:
  一是:王检认为:“检委会主要发挥了重大案件决策功能,没有发挥出业务上全面的领导职能。”我的看法则是这样的:检察院的检委会和法院的审委会一样,都是在检察官或者法官自己无法对一个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时,决定提交委员会讨论,从而以集体意志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公诉词或者法官的判决书就照此执行的一种内部运作机制。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必须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左右为难。如果检察官或者法官能够自己解决,就不需要用这种集体一致去干预检察官或者法官独立办案。至于业务上全面的领导职能,我想这主要应该通过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去完成。正如王检在文中所举的例子:“呼和浩特市2006年两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中,据统计,检委会研究案件比例占到98%左右,而研究其他事项仅占2%。”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猜想呼和浩特市检察系统可能也是基于我这种考虑的。
  二是,王检主张:要缩小检委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范围,让检委会应当只对决定公民实体权利的案件进行合议。对此,我也有不同看法。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应该有一个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一味限制检委会的权利,放任检察人员胡乱办案,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利于降低检察人员的司法风险。现阶段,违反程序搞刑诉逼供的案子还是有报道,“躲猫猫“等事件虽然只在公安系统被网民爆料,但并不排除检察系统就没有。须知,检察院也享有一定的自侦权。随意对犯罪嫌疑人打耳光,与纪委搞联合办案以规避超期羁押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关在检察院院子里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等等事情也非空穴来风。检委会如果练刑事程序都不把关,那么不受监督的检察人员势必也会被称为”罪恶的天使“,受到人权学者们的指责!
  关于检委会作用、性质的以上意见,可能有些过激,还请王检见谅!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对我这篇短文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帮元,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员,《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制度研究》,
原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网址链接见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8/275043170.htm。
[2] 陈卫东、宋英辉主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3]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
[4]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